「漢、番」關係

  臺北地區原住民與漢人的關係,自荷、西及明鄭統治期就有貿易及漢人聚落出現的紀載。然而由於氣候環境等等的原因,自清朝統治後,才有大規模漢人進墾並與原住民發生各種關係,而其中官方的統治策略也扮演重要角色。
  故我們在這節將介紹官方的「理番」策略及漢人與原住民的接觸方式來說明淡水河地區的漢番關係及其影響。
  清初官方對於臺北地區的情況,很難稱得上「治理」,由於臺北氣候不適漢人居住,來北台官、兵病死者多,而是由許多漢人通事、社商實際掌握此區與原住民的事務。
  這類漢人的社商及通事由於獨斷了原住民對外的關係,故往往作威作福欺壓原住民,故後來社商漸被廢除,通事(類似翻譯)逐漸改由「社番」擔任。
  在朱一貴事件(1721年)後,官方劃定「番界」(立石為界),並設「望樓」把守「生番」,處界外者即為生番,並漸將原住民分成「生番」、「熟番」作為統治基準,熟番指的是接受官方統治(服力役、繳稅及接受官方裁判)生番則否。臺北地區的番界當時即在「澹水之大山頂、山前並石頭溪、峰仔嶼社口,亦俱立石為界。」淡水河流域原住民多屬「熟番」,而本區的「生番」則指今大漢溪及新店溪上游的「泰雅族」。

資料來源:http://ultra.ihp.sinica.edu.tw/~wenwu/taiwan/index.htm
中研院史語所文物圖像研究室資料庫
文字說明: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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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清廷於乾隆31年(1766)才設北路理番同知掌管民番事務,清廷並開始擬訂一套保護原住民(編按:清朝時原住民被稱為番人)的辦法。一則,劃分原住民和漢人聚落的界線,並禁止漢人越界占墾濫耕或買賣土著田塊。二則,官方規定漢番間的租佃契約,需由部落領袖簽字,方屬有效。然而這些措施,無法完全制止番業主與漢佃的買賣及典當地權。

圖說:峰仔峙社道光二年社番阿申立胎借銀字
資料來源:謝繼昌主編,《凱達格蘭古文書》,台北:台大人類系,頁133。
內容說明:由於峰仔峙社社番阿申乏銀費用,故典口糧給承借人詹長興,得代價佛面銀76元,利銀每年谷13碩4斗, 該原住民應是不懂漢文,故以手印代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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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廷並於林爽文事件(1788)後,發現許多番界制度所衍生的問題,故只好在承認既有的事實上(也就是承認漢人偷入番界侵墾或買賣番地之事實之上),重劃番界。並因熟番平亂有功,設置「番屯制」,分給其界外土地為薪餉,命其為兵,然而所得土地與駐守之地相距甚遠,長久下來不得不將土地給予漢人開墾,卻又造成土地實際掌握在漢人手中。
  於是,清廷一直處在民間漢人先行後,再承認既有事實而進行處置的情況下,所以官方雖試圖介入漢番關係,仍然無法阻止漢人取得原住民土地的大趨勢。但大體說來,清朝時期,臺北地區的「漢番」關係似非處於嚴重對立之情形。

問題與反思:
提問一:
  研究原住民與漢人關係及土地問題的學者常以原-漢之間所訂立的土地契約為立論根據,然而值得我們省思的是:這些契約是在怎樣的時空脈絡下訂立的?契約雖是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所簽訂的,然而是否兩方(特別雙方是屬於不同的族群及性質迥異的文化)是否是在平等的基礎上所訂立的?這些似乎一直未被學者所正視?甚至土地契約本身除了表面上買賣的意義之外,是否也有其他的意涵(如雙方間的權力關係及雙方對製作契約的不同目的及解釋等等)?

提問二:
  清政府(State)對原住民的策略究竟為何?其影響多大?其表達(即官方所宣稱的)與實際情況之間到底有何落差?這種情況如何作較好的詮釋?而在臺北地區到底原住民與漢人、官方這幾者間的關係究竟如何?
或許這二個問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思考一下。

圖說:台灣番社地圖
只剩下臺灣北半部,西螺溪(即濁水溪)以北到雞籠(即基隆),標記這地區內平埔族主要村社的大概方位。 繪製年代:本圖為六十七命工繪製的《番社采風圖》之一帖,時間在乾隆十年(174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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