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 教

荷蘭人的傳教(基督教新教喀爾文教派)

  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 (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V.O.C.),
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與遠東地區通商,但是也不忘宣揚基督教。荷蘭人藉由當
時隸屬於荷蘭國教新教喀爾文派改革派教會(De gereformeerde kerk)的傳教士
來台傳教之便,也強化了對台的統治力。傳教的內容包括建立教堂、開設學 校、
教導原住民宗教儀式、羅馬拼音字母以及基督教教義。剷士並且曾經將聖 經翻譯
成原住民語文出版,原住民也運用傳教士教導的字母做為書寫的文字。

西班牙人的傳教(天主教)

  與荷蘭人利用傳教系統進行統治的作法不同,西班牙征服殖民地的目的之一
便是為了進行傳教。佔據台灣北部的西班牙人,則派遣多明我會(Dominico)為主
的天主教宣教師,以基隆、淡水一帶為據點,教化這些地方的原住民,並且獲 得
若干成果。荷蘭人驅逐西班牙勢力後,也曾試圖派牧師前來佈教,但淡水、 基隆
一帶早已受西班牙天主教影響,而且不久之後荷蘭人即被鄭成功逐出台灣 ,故對
北部影響極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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